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原则

法律主观性:

驰名商标与其他商标相比,知名度更广,商标价值更重。那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原理是什么呢?一般在类似商品或类似商标上确定。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原则法院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商标是否驰名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是否侵权的必经程序。只有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法才能实施跨商品和服务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由法律界定为“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以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二、侵犯驰名商标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怎样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侵权人和商标所有人经营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以侵权的利润来确定损害赔偿额似乎不合理,以商标所有人的损失作为计算标准也难以把握。因此,如何正确确定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由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法院一般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合理的调查费用作为赔偿数额,有的则不以合理的调查费用作为赔偿标准。我们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仍应结合具体案件处理,参考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的混淆、误解和联系程度,适度合理地确定赔偿标准。三。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在具体案例中,驰名商标只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证明其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就可以视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对象。“相关公众”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不一定三者都有,因为很多商品在某个专业领域非常知名,但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对其一无所知。本案中,立君药业和立君集团注册的立君的文字和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立君品牌效应高,已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故法院已依法认可第984770号利君和第1360242号在人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该驰名商标保护。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