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保护与发展条例
本条例所称绍兴黄酒,是指原产和植根于绍兴,经过历史传承和发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传统酿造工艺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及其他符合黄酒国家标准的黄酒。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绍兴黄酒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绍兴黄酒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绍兴黄酒产业振兴。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指导绍兴黄酒行业协会的工作。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第四条绍兴黄酒行业协会协助行政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行业和产品的整体宣传和品牌建设,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引导会员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服务绍兴黄酒行业发展。第五条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诚信创新,扩大绍兴黄酒的影响力。第二章保护与传承第六条绍兴黄酒应当经过浸米、蒸米、前发酵、后发酵、压榨、煎酒、陈酿等主要工艺流程酿造。传统手酿绍兴黄酒还应保留生麦曲为糖化剂,淋饭曲为发酵剂,低温发酵。
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应以优质糯米、小麦、鉴湖水为主要原料,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绍兴黄酒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下列与绍兴黄酒历史文化相关的历史文化资源,经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列入保护名录:
(一)反映传统酿酒工艺的旧作坊、贮酒场所、古遗址等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黄酒的生产、经营和饮用;
(3)传统酿造工艺、生产技术及其代表;
(4)民俗与礼仪,以及文献、手稿、影像资料等。反映绍兴黄酒的历史文化;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绍兴黄酒历史文化资源。
市文光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市程序、管理制度和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绍兴黄酒酿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鼓励绍兴黄酒酿造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和传承基地组织开展常态化的传承培训和技能实践教学活动,培养传承人才,夯实传承基础。第九条依法取得专用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在其产品上标注专用地理标志。第十条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可以向证明商标注册人绍兴黄酒行业协会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符合条件的,绍兴黄酒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许可其使用并出具商标使用证明。
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规则等规定完整使用证明商标,并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显著标记和标明商标注册标记。
被批准使用证明商标的绍兴黄酒生产企业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绍兴黄酒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处理。第十一条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加强自主创新,依法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进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保护范围为重点的绍兴黄酒生产环境保护区,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造用水管理制度,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鉴湖水域水质。第十三条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其公开实施的标准组织生产。鼓励绍兴黄酒行业协会和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制定和实施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支持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建立优质糯米、小麦种植基地,完善绍兴黄酒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