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作商标的标志
商标是用来区分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所以所有的标志都可以当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经过授权;
5.一样的?红十字会?、?红月?名称和标识相同或者近似;
6、带有民族歧视;
7、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产地产生误解;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只有该商品的常用名称、图形、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3、其他缺乏鲜明特色。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以立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