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2019修订)
市出版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跨地区案件、重大案件和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区出版部门负责日常执法。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在市出版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第六条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要的资金、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广东省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广东省出版主管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内资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出版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出版部门批准后,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九条除出版企业外,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投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门批准,由市出版主管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条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省外出版物,应报市出版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应当持证明该出版物著作权的真实、合法的文件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印刷境外包装及其他印刷品,应当事先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市、区出版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印刷品质量。市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质量的监控,鼓励引进和推广印刷新技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每季度应将每种出版物的一套样本送市出版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凭证登记、印刷验证、成品入库和出库、缺陷印刷品销毁、员工培训等管理制度。
承接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刷委托书、出版物样本和合同文本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和出版主管部门举报非法印刷行为。
公安机关和出版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查实,可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5%至10%,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第十八条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九条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市出版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出版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