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盘河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盘河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盘河治理工程,对盘河治理工程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
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
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
泰安市泰山区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
西起菜园街道王庄社区,东至青兰高速以南徐家楼街道夏家庄村,长约5.6公里。蓝线内的合法房屋和蓝线外15米红线内依法需要征收的合法房屋,规划用于盘河治理工程。
一期房屋征收范围为菜园街王庄社区至盘河二坝,盘河以南二坝至三坝。
二期房屋征收范围为盘河2号坝至盘河以北3号坝,3号坝至青兰高速以南徐家楼街道夏家庄村。
第三,签约期的收集
第一、二期征收签约期为15天,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用途、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为依据,经查档核实后确认。权属证书与房屋档案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档案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经审查确定。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为准。所载用途不一致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服务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认定。
4.配套房屋、车库以房产证记载为准。
5.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规划服务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房管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对已确认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6.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评估日期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7.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偿方式和标准
住宅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
4、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不支付安置费。被征收人不同意的,也可以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差额可以结算。
5.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分摊面积,不收取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的分摊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分摊面积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被征收人对上述结算方式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差额可以结算。
非住宅房屋补偿
对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区位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配套房屋和车库补偿
1.对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配套用房可搬迁的,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安置部分不支付差价;超安置套的建筑面积按照产权调换配套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欠安置套的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配套用房的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被征收人对上述结算方式有异议的,可分别对被征收配套用房和产权调换配套用房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后结算差价。
2、车库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单套建筑面积、价值认定。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或小高层建筑,按国家规范设计建造;安置地点和安置区户型以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按照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征收决定公告日评估后另行公告。
七、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顺序。
按照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的顺序,在产权调换房屋满足交付时进行摇号选房。
八、过渡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1.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
2.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10元/_元。
3.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临时安置费至6元/_ _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个月6元/月的一次性补偿。
4.搬迁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自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搬迁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至征收部门出具的《搬迁安置交付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止,按标准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沿街商品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40元/_补偿;征收生产经营等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偿180元/_元。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方法
1.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天。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房屋被征收单位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可以采取上门咨询、集中投票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上门咨询的方式,选择人数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机构。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X.报酬
1.住宅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合同并按期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奖励被征收人10平方米,奖励面积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结算,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一户计算,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元/平方米奖励。
XI。其他人
1.依法征收房屋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或变更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未交付征收部门的,征收部门凭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证书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
2.被征收的房屋或者土地依法抵押、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或者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的证明。
3.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强制拆除。
4.本补偿方案适用于盘河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决定公告范围内涉及其他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5.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本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本方案征求意见自2020年5月22日开始,至2020年6月21日结束。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潘河综治指挥部
联系人:张德明
电话:18253882355
邮箱:zsbzqyj@163.com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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