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和仿冒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解析:假冒是指生产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记上不当使用他人的标记,将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者经营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而言,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和市场的混淆。美国人把这种行为称为“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使本应属于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从不公平的竞争对手那里获得,对市场竞争极为有害。

假冒是指经营者非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非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1.被侵害的对象不同。

假冒伪劣违反市场竞争秩序;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管理秩序。

2.非法对象不同。

违法客体是违法客体的物质承担者,是违法客体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假冒的违法对象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的非法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3.客观表现不一样。

客观上讲,假冒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从客观上讲,假冒行为是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或者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4.危险结果是不同的。

假冒他人知名商品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具有损害竞争对手的目的;假冒是对商品标志、符号(文字、图形)的误解,与类似商品没有区别,具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方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导致损害扩大的,还应当对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生产、销售,或者未依照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的,被侵权方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