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商标淡化的经济原因
现代社会商标的发展迫使我们更加关注其广告功能。今天,大多数商标诉讼都是因为在不构成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而发生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成为例外,进一步混淆了消费者。它更多的是以一种隐蔽或巧妙的方式,用暗示或微妙的方法。其目的是为了规避传统的商标侵权规定,因为根据规定,如果消费者不混淆商品来源,就不存在侵权责任。这样,无论从发生的频率还是非法所得的价值来看,大部分商标的非法使用都将在传统商标保护之外;因为赤裸裸的侵权是不正常的,而隐性的搭便车针对的是具有可观经济价值的商标,其行为收益很大。这迫使我们重新认识商标的价值,重新定义商标保护的基础。斯基特说,现代商标的价值不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在于创造销售力;这种购买力来源于大众心理,不仅取决于使用商标的商品价值,还取决于独特性和单一性);商标本身;在相关或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会损害这种唯一性或单一性;法律也要保护,保护的程度取决于商标所有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创造性使该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程度。斯基特还引用了德国的案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一家生产钢铁的公司使用漱口水的商标“Odol”。虽然消费者不会认为生产漱口水的公司已经开始生产钢材,但德国法院认为,消费者会将漱口水与这个商标联系在一起,进而认为在同一个商标下销售的任何商品都具有同样好的质量。如果每个人都用这个商标来标识自己提供的商品,商标就失去了购买力。因此,漱口水的生产商有权保证商标不会被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