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公司不处理收费怎么办?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根据本法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不予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代理服务外,不得申请其他商标注册。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在办理商标事务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书、印章、签名;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信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据章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