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的管理,维护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含激光防伪标识和标志印刷品)、彩色包装盒(含彩色包装袋和各种基材的塑料包装制品)、纸质包装物(含纸板、纸箱、纸袋、纸筒、纸盒、彩印包装纸制品)等。)、印铁罐(含瓶盖)、陶瓷玻璃容器印刷品、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资料。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印刷等活动。第三条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提高质量,适应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包装装潢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五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第六条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七条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向当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备案后,报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审批,由省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核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明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第八条已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第九条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授权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机构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禁止设立各类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第十二条印刷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单位设立印刷厂(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个体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排版、制版、装订、复印、影印、印刷等印刷经营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三章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第十五条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得印刷假冒或者伪造的他人商标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刷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第十六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实行印刷合同制度。对于每个印刷品种,委托印刷单位和承接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承接印刷企业应将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样品存档,以备查验。第十七条委托印刷单位印刷含有介绍产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时,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资格证书和印刷样本向县级以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准印证。

准印证由分类制发放,委托印刷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广告资料由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