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厅、办)、菏泽建委、烟台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山东省建筑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第二批建筑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目录的通知》, 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根据省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主要包括:
(一)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2)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安全绳;
(三)施工现场临时配电箱、空气开关、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由建筑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进入我省施工现场,应当进行登记,并取得《山东省建筑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书》。
第二章产品的申报和注册
第六条建筑安全防护设备和机械设备的登记,均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向建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
第七条申请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三)代理人的代理证书;(四)产品执行标准;(五)产品使用说明;
(六)建筑材料升降机、附着式脚手架和高空作业吊篮的产品图纸和设计计算书;
(七)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和产品鉴定证书;
(八)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九)省外产品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供当地省级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必要文件。
以上信息必须完整合法。申报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站;
(三)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样品由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站封存;
(四)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审查合格的产品进行审查,并颁发《山东省建筑工业产品登记证》。
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申请注册时,可直接向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申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申请注册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二)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第十条《山东省建筑工业产品登记证》有效期为两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依照本细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延续登记备案。逾期不办理续展登记的,注销登记证。
第十一条产品的设计和工艺发生影响产品性能的重大变更时,必须重新注册。
第十二条经核准登记备案的产品,由省建筑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统一公布,并在山东工程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和www.sdjzaq.com)上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注册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省建筑安全监督站报告产品质量,并接受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的跟踪监督检查;对不提供产品质量报告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暂停注册。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供货时必须向采购单位出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购买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必须验证《山东省建筑工业产品登记证》,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购买或租赁安全防护设备和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筑工业产品登记证》,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产品。
第十七条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操作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必须查验《山东省建筑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并按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和检查。发现未经注册或不合格的产品,要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注册或者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筑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