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可以作为侵权人的免责事由吗?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比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身体;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许可出版图书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的错等等。此外,根据民法原理,免责的可能原因包括意外事故、职务行为、被害人同意、行使权利、不能行使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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