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日期同一天怎么办?
您好,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该商标在先使用日期的证据。当天使用或不使用的,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超过30日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商标局应当通知所有申请人,以抽签方式确定一名申请人,驳回其他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申请人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同时申请注册,并且两个申请人在同一天使用或者不使用的,应当对商标进行审查。
2.经审查,两个以上商标仍符合初步审定要求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协商。自商标局发出咨询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视为送达。
3.自协商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有关申请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未向商标局提交协议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
4.当所有申请人未能如期到达商标局或拒绝抽签时,商标局将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定。审定一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他申请人的商标申请。
5.抽签议程应当由商标局审查部主任或者其指定人员主持,相关审查员应当出席。当场填写《商标审批决定书》并提交给相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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