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商标转让和商标变更的区别吗?
你知道商标转让和商标变更的区别吗?你知道商标转让和商标变更的区别吗?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离不开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经常听到很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抱怨商标审查机关的审查期太长。比如应该办理商标转让,提出商标变更申请,那么毫无疑问只能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重新申请,走了很多弯路。所以,今天我们要介绍商标转让和商标变更的区别。你知道商标转让和商标变更的区别吗?1.商标转让和商标变更有不同的含义。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项目如名称、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指定商品等进行的变更。变更注册人名称只是变更同一主体的名称,商标权根本没有转让。比比说有一个人叫赵二,后来不喜欢了,就去主管部门改名叫赵四。虽然名字变了,但人还是同一个人。商标转让则不同。商标转让是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一定的程序,通过签订转让合同,将其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转让是派生收购中商标权的一种形式。它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商标权转让,有法定的权利划分时间。商标受让人自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最明显的区别是,商标转让的权利主体是两个人;所以企业在办理商标变更或商标转让时,一定要明确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第二,商标变更和商标转让的程序不同。商标变更由商标注册人提出。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的同时,也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受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注册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可以看出,商标转让申请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提出的,商标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也是同时发给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一并变更;不同时变更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因此,变更商标名称,需要将所有注册商标变更到商标注册人名下,否则会导致商标名称混淆;商标转让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由此可见,商标转让中需要一起办理的商标可能是全部商标,也可能是部分商标,范围应该小于等于商标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