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假冒侵权产品
法院认为,“标一”商标是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工商机关有法定权限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原告承包宁波某大厦消防管道安装工程,被指定使用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的“标一”牌“200x-16DN150”减压阀,其合同综合价款包含减压阀产品。原告在实施安装工程的同时提供减压阀,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被告(工商机关)受理举报,立案调查,并委托标意商标注册人上海标意阀门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其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鉴定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本院接受该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提供的“标吉”减压阀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公司在上诉期间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