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会受到哪些处罚?

商标法将下列行为定义为商标侵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罚(1)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二)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三)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二)处以罚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犯罪的,如将他人驰名商标用于商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得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654.38+0万元的罚款。当事人对上述两种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54.38+0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