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的四个常见原因
撤销注册商标是指中国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判决,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消灭的程序。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根据法定事由,裁定或者决定撤销注册商标。那么,商标被撤销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会告诉你的。
理由1: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理由二:恶意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用于注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理由三:随意变更商标或者商标信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擅自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理由四: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正常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