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的三种情况
商标评审的三种情况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的案件。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定的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的是否主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是否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的请求,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的案件。
备注: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复审的基本内容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
1.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复审不服的;
3.对商标局驳回的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4.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审查;
5.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审查;
6.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审查;
二、复习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或者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30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收到驳回、裁定或撤销通知较晚的合理理由!
三。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由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大陆以外的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2.各种复审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提出。
3.理由和证据材料
第四,复审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或者异议注册的复审,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商标的终局裁定,供其他复审,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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