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不断;王;商标属于谁?
表演者石国庆:侵犯了我的形象权和姓名权;“王木渎”已经成为我的艺名和符号,被广泛宣传。
商标注册人:妻子姓“王”,小时候邻居都叫她“木渎”;“王木渎”不是对表演者扮演的角色的专称。
双方各执一词,表面上看起来都很有道理。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王木渎”商标到底属于谁?
& gt& gt商标注册人:“王木渎”商标注册两年多。
“王木渎”商标于2015年5月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住宿、宴会准备、自助餐厅、餐厅、餐馆、自助餐厅、快餐店、流动餐饮服务、养老院。商标注册人是一位刘先生,注册地址是雁塔区科技路。
然而,刘先生注册“王木渎”商标引起了的不满。因为“王木渎”是“王木渎剧场”里的人物,所以石国庆是剧中“王木渎”的扮演者。现在,“王木渎”已经被注册为商标。石国庆认为这是商标侵权,应该撤销。
石国庆在其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中提出四点理由,认为争议商标“王木渎”侵犯了其形象著作权和姓名权,应予撤销并宣告无效。
1,“王木渎”具有代表性,不可侵犯。
石国庆认为自己生在四川,长在陕西,这使他汲取了两种地域文化的精华,塑造了两个具有鲜明陕川特色的人物:王木都和李耀梅。他是陕西独角戏的创始人,也是王木渎角色形象的塑造者。王木渎是他的艺名,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几乎成为他形象的代表。
2.侵犯了他之前角色形象的著作权。
此外,石国庆还认为自己是“王木渎”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早在争议商标“王木渎”申请之前,他就发表并诠释了“王木渎”系列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是对在先著作权的抄袭和模仿,侵犯了他的在先角色形象的著作权。
3.侵犯了他的姓名权。
石国庆说“王木渎”是他的艺名,他享有王木渎的姓名权。争议商标侵犯了他的姓名权,损害了他的名誉。他在创作和演绎《王木渎》时,以第一人称表演《我叫王木渎》。《王木渎》不仅是他拥有版权的作品,而且名气越来越大。他的真名石国庆渐渐被人遗忘,大家都叫他“王木渎”。他还自称以“王木渎”为荣,这已成为他的艺名和标志,并广为宣传。
4.商标注册人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认为“王木渎”商标注册人刘先生与其在安,明知王木渎是其创作作品及艺名,仍申请注册为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予撤销。
面对石老师的观点,商标注册人会如何反应?
对于提出的异议,商标注册人刘先生委托其代理律师、高级合伙人认为,“木渎”是陕西人的常用方言,意为“孩子”,也是陕西人常用的称呼,并不是对所扮演角色的专用称谓。刘先生注册“王木渎”商标,是因为他妻子姓“王”,小时候邻居都叫他“”,所以他注册了“王木渎”商标,从来没有考虑过演的一个角色叫王木渎。
此外,赵良善表示,“王木渎”只是石国庆在节目中扮演的角色的名字,并非他的艺名。如果把“王木渎”这个角色名看作是石国庆的艺名,那么他演的所有角色,比如“李瑶妹”、“走进八里堡”里的王保顺、宋代的“童菲”,是不是都可以看作是石国庆的艺名?
此外,石国庆从未使用“王木渎”作为艺名。他一直称自己为“石国庆”。自我介绍时是“陕西独角戏创始人石国庆,饰演王木渎等艺术形象”,从未自称艺名“王木渎”。艺名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公开讲述和使用的名字。比如陈港生的艺名是成龙,他在各种场合都自称成龙,包括署名。
赵良善还表示,“王木渎”这个角色名称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陕西独角戏本身享有著作权,但角色名称“王木渎”是简单的文字组合,不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故不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也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中的人物姓名不享有著作权。且刘先生注册的“王木渎”商标适用于餐饮行业,不涉及陕西独角戏中角色的情节结构、人物特征、经典台词。这两者之间没有关联。
目前,这起商标纠纷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入审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