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商标标识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主观性:

检察院批准认定商标标识罪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报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