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有什么优势?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具有以下法律效力: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商标法》第八条第(九)项所述不良影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驰名商标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对恶意注册没有时间限制。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当商标注册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认为某一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并已为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拥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时, 即可能引起混淆,本联盟各国应根据其职权——如果本国法律许可的话——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撤销该另一商标。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从驰名商标中抄袭商标主要部分或者造成混淆的行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