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和维权案例

初衷是想体验一下上海夜晚的繁华,于是7月的一天,1992,正在上海拍戏的港星刘嘉玲,夜游南京路。没想到这次拜访会引发一场轰动的官司。走进曾经是永安公司的华联百货底层化妆品柜台,刘嘉玲看到了另一个自己。那是一面小广告旗,旗上“美女”的肖像是短发的刘嘉玲。再看了一下,很神奇的是“爱丽丝”牌美容乳液,玉兰油,慕斯等。陈列在化妆品柜台里的都是印有刘嘉玲头像的彩色说明书,甚至作为“买一送一”礼物的香皂的彩色包装上也印有“刘美人”。

“我从未与中国大陆的任何公司签署广告或肖像使用协议。这家公司怎么能未经我同意就用我的肖像做商品广告呢?”惊讶之余,刘嘉玲再次来到世一店,结果发现了印有自己肖像的“爱丽丝”产品,是广东汕头制造的。

找律师,无论如何都要通过法律解决这样的侵权。刘嘉玲立即下定了决心。

当年7月18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刘嘉玲肖像权侵权案,引起了全国新闻界的关注。除了明星效应,这起整容肖像侵权案也被法律界视为“敲开了我国无形资产司法保护的大门”。

刘嘉玲起诉三被告,即第一被告汕头爱丽丝实业公司、第二被告上海第一百货商店、第三被告上海华联百货商店。本来要价是10万元,但法院审理判决这些案件时,赔偿金额一直没有超过1万元。最后索赔10万元。商业巨头联手“封杀”刘嘉玲,刘嘉玲与“两家店”和解,撤诉。最后,汕头爱丽丝承认侵权,愿意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刘嘉玲得到65,438+00元。这个案子通过调解结案了。这笔6.5438亿元的补偿款也由刘捐给了希望工程。

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肖像用于广告、商标、装饰经营场所等,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没有公民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