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原告

原告主张的理由。

1.原告认为其商标悦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被告使用的商标悦城新苑与其商标近似,容易混淆,侵犯了其商标权。

2.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被告的主要辩护。

1.被告认为其商标悦诚新源与原告商标悦诚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认为自己较早使用了该商标,并在其广告中明确指出了鑫源二字,不存在恶意模仿原告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