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
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2.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没收并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应当一并收缴销毁。
5.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该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名称登记。
6.他人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驰名商标认定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对该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对该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