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那么多,那么什么不构成商标侵权呢?

1.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者适当使用其享有权利的标志。如果您正确使用您的姓名、商品名称或其他标记。因为使用者的在先权利是合法的,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用户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某品牌的墨盒,合理的标明是专用于某品牌的打印机。

3.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适当使用。”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地名等对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不具有显著性,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与其他显著的词汇组合注册,也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而注册。但上述文字注册为商标后,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文字本身的“第一含义”。所谓合理使用,是一种善意使用,没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仅用于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不作为商标,未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