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定制一些自己商标的办公用品做宣传,要求卖家开具发票。是否被认为是商标有效使用的证据?

首先,商标在指定服务中使用的具体形式如下

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铺装饰、工作人员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文具及其他与指定服务有关的物品;

2.商标用于与服务相关的文件,如发票、汇款文件、服务提供协议、维护证书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刊登,以及利用广告牌、邮件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对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4.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商标使用形式。

二、下列情况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

2.不用于公开的商业领域;

3.只作为礼物使用;

4.只有转让或许可的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为维持商标注册的目的进行象征性使用。

三、提供以下证据,不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协议以及提供服务的合同;

2.书面证词;

3.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是否被修改,难以认定;

4.物理对象和副本。

综上所述,如果你定制的办公用品只是作为礼品使用,不能视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