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旅游法律关系,享有旅游权利,承担旅游义务的当事人。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双方既享有旅游的权利,又负有旅游的义务。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我国,可视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有:(1)国家各级旅游行政机关;(二)旅游者,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三)旅游企业经营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部门、旅游景点、旅游商店等。;(四)境外旅游组织;(5)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园林、文物等部门。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询问的关于权利义务的事物。比如,古迹、寺庙等都是访古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只有主体、权利和义务,而没有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事物,那么权利和义务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就失效了,主体之间建立旅游法律关系也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构成了旅游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要素。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对象包括:1。物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是法律关系中物权客体的一切有形物质财富。物是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客体。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它主要包括各类旅游资源、各类旅游厦门家庭旅馆设施和旅游消费品。2.行为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主要包括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比如,根据旅游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一定路线的旅游服务,即以服务行为为客体;又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企业行使的管理活动,以管理行为为对象。3.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科学发明等。,以及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标志、管理模式等。其所有权的使用和转让是有偿的,因此科技成果也可以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4.信息是指反映旅游活动发生、变化和特点的各种新闻、数据、信息和资料,如全国假日办发布的黄金周旅游预报信息。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旅游活动离不开大量的信息。信息的重要性决定了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旅游企业都必须加强对信息资源的管理、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传输、存储和输出。这样,信息必然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另一种客体。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正是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将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联结在一起。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同时存在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旅游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旅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当一个主体的旅游权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无法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1.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旅游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旅游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旅游者作为消费者,不仅应当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尊重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知情权,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依法结社的权利,监督批评的权利),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在规定的区域内旅游,享受各种服务。与旅游企业签订各种合同的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自觉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与旅游企业签订的各种合同;为他们享受的旅游服务支付合理的费用。2.旅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旅游企业是旅游业的中坚力量,在旅游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的权利、在经营范围内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主管部门保护的权利。
同时,旅游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旅游企业作为经营者,不仅应当承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履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作虚假宣传,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遵守与旅游有关的各项法律,以及。3.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引导旅游企业合法经营;有权对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协调旅游企业之间以及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旅游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管理旅游业的行政机关,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旅游管理权;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的损失。此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国际旅游交流中应遵循主权平等和经济互利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