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磨抹茶机”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现在判断侵权还为时过早。我们必须首先确定我们的权利。也要看你有什么样的专利。如果是实用新型,需要去知识产权局进行查新。先建议(确认正确)

专利侵权案件适用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要件,即行为违法且具有危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同时,专利侵权案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双方提交自己的证据时尤为值得注意。

原告的证据和证明

一.权利的证据

1,原告资格证明,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被授权时的所有权状况。

3.专利注册副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登记簿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录了专利被授权时的所有权状况。授权后,专利的所有权状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的无效等。这些内容不能在专利证书中体现,但会记载在专利登记簿副本中。在诉讼中,这种证据往往被当事人或代理人忽视。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不同的专利公告文本也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公告设计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专利公告文本能够清晰地反映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侵权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5.年度专利费收据可以证明专利继续有效。事实上,如果提供了上述专利登记簿的副本,该证据可以省略。因为在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最下面一行,注明了“年度专利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以表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仍然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缴纳实践中,即使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或者因未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仍可以缴纳专利费,从而获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通过每年的专利费收据来证明专利继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这样,前述专利登记簿的副本是极其重要的。笔者认为,专利年费收据之所以在实践中被用来证明专利的继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年费缴纳凭证。这里专利年费缴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凭证之一,但没有提到专利登记簿副本,不能说是瑕疵。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告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起诉时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因此,司法解释颁布后,很多法院不提供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就拒绝受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但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随后,最高法院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不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但是,未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没有其他不能终止诉讼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因此,原告起诉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

二、侵权的证据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权行为后,一般会向公证处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和所购买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者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侵权产品的安装地点进行调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侵权。在公证取证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要产品说明书、名片、购货发票或销售侵权产品的人的收据,以便进一步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公证处说明上述材料的来源和真实性,并在公证书中予以记载。另外,对了,在选择公证处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比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级公证处,而不是区级公证处。一种可能是区公证处缺乏经验,另一种可能是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害怕打击报复,以各种理由开脱。此外,在选择公证处时,还要注意《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第一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地方公证机构设置规划,指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理范围。因此,在选择公证处时,要注意其管辖范围和执业区域的双重限制,避免因错误受理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公证书存在程序性缺陷。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买的侵权产品。购买的侵权产品由公证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印章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可以在质证时提出异议,拒绝承认侵权产品。如前所述,获取物证的过程是经过公证的。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会同公证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去侵权人处购买侵权产品,然后封存。在公证书中,会说明这个过程,但是很多公证书并没有详细说明密封的产品。比如笔者办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笔者作为被告(卖方)的代理人,发现公证书中并未提及原告当庭提交并经公证处盖章的侵权产品型号、规格。虽然密封袋是不透气的,但上面没有数字表明与公证书一致。但原告对大量出卖人进行了公证取证和诉讼,不能绝对排除本案中被封存的物证不是被告出卖的可能。经过法庭质证和辩论,法官也同意了这一意见。

第三,证据的丧失

1,专利许可合同。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原告提供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证据,主要是这类证据举证难度大,举证成本高。目前,大量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根据约定的许可费用主张赔偿。而有些专利企业虽然会与业务单位签订名义上的专利许可合同,也会办理相应的专利许可费的备案手续和缴纳、纳税凭证,但被许可人并没有实际生产专利产品。本案中,严格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不应作为赔偿的参考。对此,虽然被告可以提出抗辩,但鉴于专利许可合同的证明力较强,且法律有明确规定,法官一般会予以采纳。

2.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是参照前述专利许可费,以及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额确定的。原告主张赔偿数额应当以其所遭受的损失为依据时,应当提供本单位产品盈利能力的财务审计报告,以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销量减少总额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数量的乘积作为原告损失数额的依据;当原告主张以被告的利润作为赔偿依据时,原告通常会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簿,并经独立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利润,从而为被告明确赔偿依据。最后,在法定赔偿中,原告可以提供一些辅助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情节和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法院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比如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被告网站上侵权产品的价格以及其他宣传资料等等。

被告的质证和举证

被告收到专利侵权诉讼应诉通知书后,不应盲目与原告协商和解,而应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抗辩主张收集有利于本机构的证据。实践中,被告有多种抗辩主张,针对上述原告的主张,被告有以下不同的抗辩主张。

第一,权利瑕疵抗辩

被告提出权利抗辩时,通常是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权的效力进行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通常由专利权人自己发起,但在某些情况下,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首先审查许可方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普通许可和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就涉及到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有些原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后,仍然以专利权人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可以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专利权已经转让,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情况是专利权可能已经终止,但原告出于竞争策略的考虑,对被告提起了侵权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权专利登记簿的副本。因此,只要支付必要的费用,被告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实际障碍。

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专利权人对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至专利公告授权日止期间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制造商或者销售者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的制造或销售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被告作为销售者或制造者也可以进行抗辩。

二、不侵权抗辩

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普遍适用原则。被告对侵权行为进行抗辩的,应当证明侵权产品缺乏权利要求中必要的技术特征,或者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有实质性区别,不构成等同。对此,被告只有将原告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与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才能得出结论,必要时还可以申请鉴定。

但如果被告主张不侵权,理由是产品是别人作为被告生产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由原告证明产品确实是被告生产的,还是由被告证明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首先,证明被告侵权是原告诉讼的核心要素。另外,就证明原则而言,证明作为比证明不作为容易。

第三种情况是被告主张禁止反言原则不侵权。为了证明原告的禁止反言,被告应当证明原告在专利申请或者无效宣告过程中,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证明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意见陈述或者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文件中,对其专利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解释。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告侵权,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这对被告和公众都没有好处,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对专利局来说是不允许的。为此,被告应当详细了解所有的专利文件。与上述专利登记簿副本一样,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制专利文件。因此,专利被告在收到被告的起诉状后,应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制涉案专利文件。

三、已知技术(设计)抗辩

所谓公知技术(设计),是指在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为此,被告应当提供与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的出版物,或者具有确切来源、销售或者使用时间的产品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图集、销售发票、证人证言等。有的被告,在得知自己被诉专利侵权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上述证据证明原告的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宣告专利权无效。这一点主要用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中,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对容易,专利局受理后不进行实质审查,使得“有效”的专利有“无效”的风险。

第四,先占抗辩权

虽然优先购买权不会导致原告专利权无效,但属于不构成侵权的明确抗辩。实践中,很多被告会选择使用优先购买权进行抗辩,但很少有成功的,主要是证据不足。通常,被告应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

2.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购买的设备数量和生产能力的信息。

动词 (verb的缩写)合同抗辩

有这样一个案例: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了独占许可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不久,专利权人又与另一人签订了许可合同。被蒙在鼓里,后来独家被许可人发现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的产品流入市场,于是对普通许可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此时普通许可被许可人拿出合同抗辩,原告无奈撤诉,向专利权人提起违约诉讼。本案是典型的合同抗辩成功案例。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从他人处获得了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的许可。本案中,被告应向法院提供许可合同。虽然该证据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但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转让人作为被告,由转让人与* * *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直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当不可避免要承担责任时,尽量少承担,也就是部分免责。

六、侵权利润低于原告的赔偿请求。

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更多的是以专利许可费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或者以50万元的法定赔偿限额作为赔偿的依据。后者,因为法律规定,很多原告干脆直接按照50万元的上限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侵权成立,但利润明显低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以自己侵权利润的数额为原告超额赔偿进行抗辩。因此,被告应提供可信的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其盈利能力。同时,你也可以提供其他支持证据,比如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成立日期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间隔较短的证据,以进一步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七、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不知道是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条为被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充分利用。为此,被告应提供来自合法来源的准确证据,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和所有其他证据,以证明交易是合法成立的。同时,被告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封存的样品、产品图片等。,以避免被告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当然这是针对比较正规的被告公司。实践中,一些个体户由于管理问题,通常无法提供上述详细证据,将面临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

结论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证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不可能一一穷尽。作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外,还应多角度考虑取证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寻找证据,确保诉讼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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