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买卖合同案例

案例分析问题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作抵押(评估价654.38+万元),乡镇财政所作担保。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654.38+0.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支付。因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3.如果担保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该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用拍卖、变卖款偿还银行贷款;不足支付的,企业应当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如果担保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则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公司(抵押物)清偿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某快餐店为了促进销售,在大众媒体上打出广告,凡在3月1至3月15期间,1996来本店就餐的顾客,均可获得一份惊喜——精美礼品一份;如果你想知道有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时间内来我们餐厅用餐。3月12日,顾客王一家来店里吃饭,问能得到什么礼物。他们被告知,他们必须先花完所有的50元,然后在离开商店时,他们将获得一份带有现金收据的奖品。所以王家买了价值55元的食物。当他们吃完饭拿到礼物的时候,被告知最后一份礼物刚刚发出去,已经没有了。双方发生了争执。王家人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快餐店的店员认为王不吉利,吃饭太慢。广告只是为了吸引顾客,本身并不全是真的。问:

1.这家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该真实的原则。虽然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应当明确、清楚;广告表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有赠品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其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补一份赠品,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也应该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与被告富山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富山公司于6月1995 10日与原告南山支行签订装修富山地下商贸城借款合同两份,约定南山支行分别借给富山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山公司以其对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654.38+10万平方米)的经营权和租赁权为该两笔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南山支行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地下设施。在建设过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泰和珠宝有限公司出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为此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文,确定该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山公司对投入建设的部分享有长期使用权、管理权和租赁权。因现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将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经营权和租赁权转让给他人行使。

问:(1)本案中,富山公司以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经营权和租赁权作为抵押担保,属于国有资产。这个抵押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2)这个案子怎么处理?

解决方法:(1)抵押合同有效。由于富山公司享有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权、管理权和租赁权,是一种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物权,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可以达到确保债务履行的目的。而且这种用益物权作为抵押,虽然《担保法》没有明文许可或禁止,富山地下商贸城业主也同意这种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的转让。同时,该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南山支行贷款本金665,438+万元及利息654,380+万美元,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用益物权以拍卖、变卖用益物权所得价款折价或者补偿给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富山公司负担。

2.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于6月199965438+10月1日签订机床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成套机床设备价格为250万元,长江公司应在1,2000前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珠江公司应在长江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15天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公证处进行公证。为保证珠江公司及时付款,双方于6月199965438+10月10签订了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抵押价值5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65438年10月25日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长江公司正式交货前,珠江公司认为机床价格过高,即以电传形式要求长江公司降低部分价格。考虑到与珠江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长江公司同意降价10%原价,即225万元,并正式回电答复。长江公司按期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在其安装调试过程中,机床价格大幅下降,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价,长江公司不同意。因此珠江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发生纠纷。长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查明,珠江公司将同一办公楼抵押给银行贷款300万元,并于1999、19年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办公楼的评估现值为人民币450万元。

问题:(1)长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能否支持?为什么?

(2)如果珠江公司办公楼被拍卖,长江公司可以优先补偿吗?为什么?

(3)本案如何判决?(困难)

解:(1)可以支持。因为虽然珠江公司第一时间提出了降价要求,虽然长江公司作出了正式答复,珠江公司也予以了确认,但是由于双方的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双方变更的合同条款没有经过公证处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长江公司要求支付250万元的请求可以支持。

(2)不能优先赔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应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登记前,珠江公司与银行就同一房产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因此,办公楼的变现价值应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长江公司的债权,长江公司有权就剩余部分获得赔偿。

(3)判令珠江公司偿还长江公司250万元,违约金25万元。以抵押办公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长江公司的债权。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