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全称不侵犯商标吗?

总的来说,不是。主要看你实际使用的事务所名称。

如果在使用商号时使用全称,比如某食品经营部,虽然“某”已经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但不构成侵权;

如果使用的商号没有全称或者突出使用,就可能涉及侵权。比如食品事业部缩写为“XXX”,或者在使用中特别突出“XXX”。

当然,如果别人的注册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你为了名牌,为了搭便车,故意把它作为自己的商号,必然涉及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