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

处理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它要求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原则。这一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也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具体规定中也隐含了诚实信用原则。比如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不得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显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冲突的知识产权往往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或者以正当手段取得后,滥用权利,故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从事不正当竞争,都应当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巴黎公约》中有一条原则,即任何与诚实信用背道而驰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在处理权利冲突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人民法院在解决域名与商标的权利纠纷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域名注册人抢注他人著名商标引起的权利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七条第1款明确规定:“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侵权的,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所谓的“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正是域名与他人在先商标或者域名发生冲突的情形,而“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则是善意的法律规定。中国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冲突案件时,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意见》中指出,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指在同一智力成果存在多个知识产权时,按照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保护在先取得的权利。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也是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独特原则。与传统的民事权利不同,为了激励创新,避免重复研究造成的资源浪费,法律只赋予第一发明人和第一申请人权利。此外,在知识产权领域,同一客体产生的两种权利往往是不相容的。比如同样的美术作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作为产品的包装和装潢。当两种权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时,容易造成混淆。这两种权利是不相容的,往往只有一种权利可以得到保护。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作为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司法原则,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协定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制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混淆。如果相同的商标用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则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根据其用途授予权利的可能性。在司法解释方面,早在1993号,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93)何晶字第20号《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问题的批复》,以确保对先行取得的专利权的保护。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的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保护预先授予的权利人或者预先使用的使用人的合法民事权益。2001颁布的法释[2001]第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依法预先享有权利的一方的合法权益。第16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关于其他权利冲突,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2001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表示,处理此类纠纷应适用权利在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也明确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广西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例如,在湖北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诉广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依法认定广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湖北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九州通”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责令广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九州通”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了经济损失,从而依法保护了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再如,在梁诉刘侵犯临桂第二小学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认定刘的企业名称“桂林市象山区临桂第二小羊肉馆”的注册和使用早于梁对临桂第二小学商标的申请和注册,认定刘使用企业名称简称是出于善意, 而且是合法的在先权利,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上诉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从而保护了在先权利。 在原告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黑牛乳业有限公司侵犯某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是商标黑牛的注册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的名称中含有黑牛。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在类似行业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作为字号名称,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宣传和产品中突出使用“黑牛”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原告生产的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黑牛标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带有“黑牛”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该名称进行经营活动。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并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带有“黑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当然,应当灵活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不能仅仅因为某项权利先产生就禁止后继权利的行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确定实际冲突是否确实发生过,冲突双方的主观条件是什么。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后知权利的取得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后知权利只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而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此时,后见之权无法得到保护,后见之权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以司法建议或向当事人说明的形式予以撤销。如果在取得后一种权利时没有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且后一种权利不仅形式上合法,实质上也合法,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则既要保护在先权利,也要保护后一种权利。冲突解决的重点是规范权利的行使。无论如何,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方法不应该是单一的。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对于那些特别具有排他性的在先权利,如域名权利与域名权利的冲突,同一客体只能有一种权利,世界上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所以只能适用物权法排除障碍。但对于其他不具有很强排他性且能客观存在的知识产权冲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偿的方式。这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的社会经济价值。(三)公平竞争和利益平衡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转让和传播,有利于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同时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8条规定,"成员在制定或修订其领土内的法律和条例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教育,以便在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增加公共利益。各成员可采取符合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不正当做法,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初衷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成员国可以限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滥用知识产权。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其含义是在保护知识产权合法垄断的同时,应当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在知识产权纠纷中适用公平竞争原则,实际上需要法官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的精神,正确界定冲突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即属于公平竞争还是不公平竞争。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判断冲突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主观因素,即冲突一方对权利冲突的发生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或错误。二是行为目的,即冲突一方希望获得不正当利益。第三,商业道德,即冲突的一方是否违反了诚实商人公认的道德标准。第四,行为的长期影响和社会影响,即冲突一方的行为从长期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在解决知识产权冲突时,也要兼顾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兼顾所有权利人的利益,使不同的知识产权各得其所,相互协调,使知识产品得到最佳利用。另外,赔偿法的出台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办法。在知识产权冲突中,出现过两种“合法”的知识产权,其权利都是以法律形式授予的。冲突大多是基于后权利对先权利的侵犯。但问题是,“侵权”的权利在后一权利之后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是在先权利所不能容纳的。此时适用纯粹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对后一权利不公平,构成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在先权利本身独立于在后权利,被侵害的权利纳入在先权利是不公平的(即不保护或无视在先权利),也构成不当得利。这就要求既要关注在先权利,也要关注在后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忽视,否则一方就会不正当地让利于另一方,简单地禁止一方是不公平的。考虑到公平的因素,引入赔偿法,一方会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另一方的利益,协调双方利益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赔偿法,是功利主义在权利冲突解决中的具体运用。通过赔偿法的适用,一方可以获得实质合理性,从而达到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实现冲突权利的调和,发挥赔偿责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