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展合作示范社团
《标准(试行)》详细规定了合作社示范社的建立标准:
(1)民主管理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齐全。根据合作社实际情况,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会事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投票权,其中附加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投票权总数的20%,并认真实行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会事务监督机构,从合作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实行民主监督。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者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记账和核算。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兼任。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会计人员。为每个成员设立一个成员账户,主要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盈余返还等情况。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每年将公积金量化到每个成员的份额中,并记入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金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经营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报表,由监事会(执行监事)或社员直接审核,并于社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置于办公室供社员查阅,接受社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或由社员(代表)会议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经营规模大。涉及的主要行业为县级以上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业机械设备20余台套,年服务面积1.5万亩以上。
(3)入社成员数高于本省同行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达到150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新成员带入的固定资产除外),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针对会员,与非会员的交易比例不到总合作交易的50%。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资超市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店、专柜、销售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4)产品质量过硬。所有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成员,都可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产品被认证为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的主要产品都有注册商标。
(5)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成员收入比县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高出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2006年以来,各地农业部门因地制宜,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示范社的申报过程中,各地农业部门以《标准(试行)》为参考,大多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申报材料,再由县、市、省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最终确定示范社名单的申报方式。如2012年,安徽省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规定示范合作社的申报条件必须符合《安徽省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标准》(皖汉[20114])规定的要求。同等条件下,参与2011年度信用合作、党组织建设、产业合作社、市场开拓试点示范,积极参加农业部、省农委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的合作社优先考虑。在申报程序上,由县(市、区)农委根据省级示范合作社的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认真研究,择优推荐,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委申报,经市农委审核后上报省农委。省农委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进行评审,经省农委抽查审核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公布评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