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他人宣告无效怎么办?

商标被他人宣告无效,处理措施如下:

1.查看无效宣告通知书:无效宣告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局会向被申请人发出无效宣告通知书,告知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和答辩;

2.应诉和答辩:被诉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无效宣告通知书进行答辩和答辩,说明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权利的正当性,必要时可以提供证据和理由予以支持;

3.参加听证:商标局可以组织听证,双方当事人均可参加听证,陈述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权利的正当性;

4.等待商标局裁定:商标局将在综合考虑双方答辩和听证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宣告商标无效的裁定;

5.申请复审:如果商标局做出宣告该商标无效的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注册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商标检索:商标注册前,需要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该商标是否已被他人注册或申请注册。商标检索可以在商标局网站上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2.商标申请:商标检索成功后,可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可以通过在线、邮寄或手工方式进行。

3.商标受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后,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商标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商标初审: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后,进行商标初审,主要包括对商标的审查和公告。如果商标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商标局将对该商标进行公告,为期三个月。

5.商标审批:商标通过初审后,商标局进行商标审批,主要包括商标审查、审批等程序;

6.商标注册:商标被核准后,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完成,商标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寻求建议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不打算使用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十二条

以立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4)商标代理机构除代理服务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