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食用油商标转让和许可有什么区别?
我们也称食用油为“食用油”,是指制作食物过程中使用的动物或植物油。它在室温下是液体。食用油涉及“吃”的范围,但一直是菜肴的辅助,几乎不会单独使用。
因为原料来源、加工工艺、质量等原因,常见的食用油多为植物油,包括菜籽油、花生油、麻油、玉米油、橄榄油、山茶油、棕榈油、葵花油、大豆油、芝麻油、亚麻籽油(亚麻籽油)、葡萄籽油、核桃油、牡丹籽油等。
关于食用油商标的商标分类,我想大家一定都想到了。自然,第29类与食物联系在一起。
这些包括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制、冷冻、干燥和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鸡蛋;牛奶、奶酪、黄油、酸奶等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义乌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是否可以一概而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两者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照法定程序,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的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转让后,转让方没有任何处置商标的权利。
商标许可是指商标的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许可。商标的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称为商标使用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转让本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许可本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延伸;在转让中,转让方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许可使用权。
商标转让应当将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但在商标使用许可中没有这一规定。
如果一个商标许可被多人使用,很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商标转让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最高的。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也是一种相对安全的方式。
由此分析,两者自然不是一个概念,企业在转让商标时不要混淆。商标转让的优势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