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增强产品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均可参加省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省优产品)的评选。第三条评选省优产品必须遵循标准先进、科学评价、公正评选的原则。第四条省优产品每年评选一次,被评产品四年内享受省优产品称号,其生产企业四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四年有效期届满,原评定的省优产品应参加复评,未参加复评或复评不成功的产品,以及在有效期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被撤销省优产品称号的产品,其生产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五条省设立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质量管理协会、省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省优产品的评审工作。省经委的质量管理机构也是审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负责处理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查期间,省级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六条省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结构和性能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

(二)产品按现行技术标准生产(传统产品除外),经省质量检测中心或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为省优产品。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均达到现行技术标准,主要质量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有行业分类标准的产品应符合行业分类标准的优(一)品标准;

(三)自生产企业申请评审之日起前两年内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4)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了全面质量管理,执行了GB/T 10300.1-5-88标准,有效控制了优秀产品的质量,建立了质量体系;

(5)拥有在用计量器具100台以上(含100台)的产品生产企业取得三级计量证书。在用计量器具不足100台的企业,经计量行政部门计量验收合格,达到合格标准;

(六)产品连续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以及产品经济效益等方面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七)国家规定需要注册商标的产品已经核准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有依法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八)产品适销对路,享有良好声誉。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可优先评为省优产品:

(一)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或者反映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方向;

(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

(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强的出口创汇能力;

(四)主要质量指标达到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五)在全国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获得良好名次。第八条下列工业产品不参加省优产品评选:

电力和原煤、矿石、原油、天然气、原木等。未经工业加工的;

(2)完全用于军事目的;

(三)完全或大部分由进口零部件组装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期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六)长期滞销的;

(七)自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之日起一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被地级以上质监机构评定一次不合格的。第三章创优计划(规划)及申报程序第九条地、市、州、省主管部门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三至五年滚动创优计划和年度创优计划,经审定委员会同意后发布实施。第十条审定委员会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方向、历年省优产品评选情况,以及各地、市、州、省主管部门的产品创优规划和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确定本年度内评选省优产品的控制数,并下达相关省主管部门,然后按产品分类进行评选。第十一条凡列入地、市、州或省主管部门年度创优计划的产品,由企业按审定委员会规定的申报程序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州经委审定后向省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省属企业的产品直接向省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通知企业申报评优产品,送省质检中心或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委托质检机构对省优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组织初评,报审定委员会。跨部门产品原则上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测,并与省级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比较,然后由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报审批委员会。

省级企业负责申报评选省优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审定委员会下达给本部门的年度省优产品评选控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