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商标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和澳门;台湾省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纲要》为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县级以上著名旅游城市的全称、简称和拼音形式;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中国境内公众知晓的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和常用中文译名。
地名有其他意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有确定的意义,比作为地名的意义强,不会误导公众。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商标审查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相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有其他含义且含义比地名的含义强。
2.商标由地名等文字组成,整体上具有明显的特征,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产地的误解。
3.申请人的名称中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4.商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缩写组成,不会对公众产生商品产地的误导。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原产地特征或服务内容产生误解,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定产生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著名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拼音形式组成,不会对公众产生商品产地的误导。
6.地名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
(二)对公众知晓的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进行审查。
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组成或者含有该外国地名的,应当认定为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但是,商标由外国地名和其他为公众所熟知的文字组成,但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且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会使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除外。
(三)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体、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该地名,造成对商品原产地的误解的,应当认定为产生不良影响,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
(四)商标含有或者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中国驰名地名,并且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使用时容易使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应当认定为产生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但是,商品的指定用途除了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原产地的误解外,与标明的地点或者区域没有特定的联系。
(五)商标中的地名独立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仅用于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不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判断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载明的地址为准;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