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
法律主观性: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所有人向被许可人支付费用,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合同。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人是许可人,另一方是被许可人。商标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人不丧失商标权,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许可合同的客体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是商标许可与商标转让合同的区别。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470条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3)数量;(4)质量;(五)价格或者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