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有人在微信上散布恶意谣言、诽谤或中伤,你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0条规定了侵犯名誉权的基本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进一步说明了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事实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
创作出版一部文学作品,不以生活中的特定人物为原型,但作品情节与生活中的某个人相似,不认为是名誉侵权。
描写真实人物和故事,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泄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文学作品;或者说,虽然没有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某个特定的人是描述的对象。如果文章中有上述情形,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编辑出版单位应当在作品被认定为名誉侵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名誉侵权后,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绝发表声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发表、出版侵权作品的,视为侵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基本内容不真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名誉侵权。
新闻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开文件和公开职权的行为所作的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上述文件、职权行为已经公开更正且拒绝更正报道,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名誉侵权。
区分新闻单位提供新闻资料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有两种情况:新闻资料是自愿提供的,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名誉侵权。
因被动采访提供新闻资料,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一般不认定提供者名誉侵权;虽然新闻资料是被动提供的,但在提供者的同意或默许下发表,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名誉侵权。
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由新闻单位承担责任。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内容基本属实,不存在侮辱性内容,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拍照、偷听或传播他人隐私。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或者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刑法》第131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非法侵犯。违法侵权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刑事处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利用他人肖像达到自己的某种经济目的。如果你不同意,把你的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里,或者用于广告、商标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商标标识、橱窗装饰等,未经公民同意的,应当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或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们的名誉。”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