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牌农产品认定办法
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认定办法
农办市[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牧渔、农林水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精神,落实我部“转型、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大力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的意见》(农十发〔2006〕7号),现将《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2006年选择范围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初级产品(不含品种)。
第三条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和认定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为保障,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
第四条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和认定工作坚持自由、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六条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和认定的组织、宣传、发布和认证,并对评选和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形成推荐意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监管工作。
第十届2006年,100个中国名牌农产品入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综合行政厅(局、委、办)推荐的报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人,独立行政厅(局、委、办)推荐的报名人数不超过2人,按顺序上报。第十一条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注册商标;
(3)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并已量产三年;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在中国生产;
(六)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量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八)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九)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
(10)提供2005年6月5438+10月1之后由农业部授权的检验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
(一)申请人的注册地址不在中国,或者使用该国(境)内的外国标的;
(二)近三年产品在县级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被查实有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的记录;
(五)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
(六)偷税漏税、掺杂掺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有其他不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第十三条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市场评价主要体现在市场销量和出口情况两个指标上。市场销售反映了消费者对所应用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产品出口反映了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五条质量评价主要是评估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一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主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进行比较。质量保证能力反映了申请人保持相应质量水平和持续改进质量的能力,表明了申请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益评价重点选择生产成本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和实现利税三项指标,主要评价申请人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开发评估主要是评估申请人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能力,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申请人的规模水平、生产工艺和设备等。主要评价申请人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重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不同产品调查方案的确定、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均由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第十九条申请人直接从中国农业信息网或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下载《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于8月20日前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份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形成推荐意见,并于8月31日前将合格材料进行整理,报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标准副本;
(五)农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原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七)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相应的出口量、出口国和出口量证明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书和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9月15日前,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9月27日前,中国名牌农产品评价委员会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和评价指标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
第二十三届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于6月中旬5438+00,在第四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上颁发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
第二十四条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需继续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应在有效期满前90天重新申请。第二十五条“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的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在有效期内,证书所有人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展览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并标明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
(二)在有效期内未重新申请或者未获得重新申请确认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四)在评选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信誉检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对冒用、伪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要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参与评选和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申请人产品秘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的,由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部举报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和认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就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和认定中的不同意见向农业部申诉。投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部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农业部授权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报告的农业部授权质检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农业部质检机构资格,其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取消中国名牌农产品检测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申报单位提交样品的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支付或申请专项资金解决。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