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林匹克竞赛规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全国五大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他们的名字是:
1.数学: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2.物理:中国物理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
中国物理奥林匹克决赛
3.化学:全国高中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全国高中生化学竞赛
4.信息学:全国各省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全国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5.生物学: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盟
中国高中生物奥林匹克竞赛
第三条学科竞赛是面向全国中学生的竞赛活动。其宗旨是:向中学生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他们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热情,为他们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促进大学和中学的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及相关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选拔国际学术竞赛参赛选手。
第四条学科竞赛属于课外活动,坚持有兴趣、有学习余力的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是学生学习的重要方式。第五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6条组织者:相关国家协会,即:
1.中国数学会:数学竞赛;
2.中国物理学会:物理竞赛;
3.中国化学会:化学竞赛;
4.中国计算机联合会: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5.中国植物学会和中国动物学会:生物竞赛。
第七条主办单位职责:制定本学科竞赛的(章程)(或章程),负责本学科竞赛的组织、命题、成绩认定、奖惩,遴选主办单位,聘任工作人员,报告竞赛结果。
第八条联席会议:由主管机关召集,学科竞赛主办单位参加的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协调五项学科竞赛,交流信息,研究竞赛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领导下,联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省级学会,成立省级五项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省级竞赛学科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协调本省五大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
2.监督赛区实施单位的工作,受理和处理与学科竞赛有关的投诉和申诉。
第十条省赛区组织实施单位:省赛及相关活动由各省组织实施。省级赛区的竞赛事宜由赛区相应机构负责。各省赛区根据本规程和各学科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赛区的竞赛。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主办方要求,发布竞赛通知,设立考点,任命各考点负责人;接收和分发试卷并为其保密;按照规则组织比赛,保证赛场秩序;收集竞赛答案并保密;根据组织者制定的评分标准评判结果;按要求向主办方汇报比赛结果,等等。省级赛区的组织实施单位除对主办单位负责外,还应接受省级竞赛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报名和资格认定:省级比赛的报名和资格认定由省级实施单位负责,全国比赛(决赛)由承办单位根据各学科章程(规定)负责。
第十二条竞赛时间和地点:各省可根据参赛学生人数和地域分布情况,设立多个竞赛点和考场。各赛区的比赛时间必须按照主办方的规定统一。全国赛(决赛)时间地点由主办方确定。
第十三条命题:主办方负责全国学科竞赛的命题工作。竞赛大纲由主办单位确定并公布。具体命题工作可以由主办方组织的专家承担,也可以征集考题,最后由主办方确定考题。
第十四条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考场设置和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标记
第17条授标评估
1,全国赛和省赛的成绩评判方式、获奖比例和人数由主办方确定。
2、省级竞赛的奖励标准由主办单位确定,竞赛一等奖的数量由主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
3.全国比赛证书和省赛一等奖证书由主管单位统一印制。省级比赛二等奖、三等奖证书由主办方统一印制。
4、全国比赛(决赛和省赛一等奖)由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 *,省赛二等奖和三等奖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
5.竞赛主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一等奖获奖名单。第十八条所有参加竞赛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竞赛规程和各项制度规定,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竞赛有关的任何馈赠或者非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任何人在获悉即将进行的竞赛试题后,不得在竞赛开始前向任何人透露或暗示有关该试题的任何信息。知道答案后,在正式公布之前,一定不要透露给任何人。
第二十一条在正式公布之前,竞赛成绩和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
第二十二条命题人在命题后不得参与任何与竞赛相关的辅导。所有参与命题和试卷分发过程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竞赛和命题实行回避制度。有子女或其他亲属参加当年比赛的,必须主动提前申报,回避。第二十四条竞赛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竞赛规程和相应的规则,并接受监督:
1.主办单位的工作受主管单位监督。
2.省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受主办单位及其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
3.省赛区实施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省赛区委员会监督。
4.省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全省竞赛事务,并对赛区进行监督管理。
5.任何个人和组织均可对竞赛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并有权按程序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可向省竞赛主办方点名举报,主办方必须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则对违规者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如发现当地竞赛组织者有违规行为,可向上一级竞赛组织者举报。竞赛主办方必须受理,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受到处罚的行为包括:学生违规、体育场工作人员失职、省竞赛领导失职、组织失职。下列行为属于违法或失职。
1.学生的违法行为是指要求学生独立解决问题(或独立完成任务)的情况:
(1)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经监考老师指出后不改正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预先获取竞赛题目或者与竞赛题目相关的信息;
(3)在比赛前和比赛中向其他同学提供与比赛题目相关的信息;
(四)未经许可,通过各种渠道、媒体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的;
(五)其他不遵守赛场规则,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2.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是指参赛学生独立解决问题时:
(1)未制止或举报参赛学生违规行为的;
(2)提前向参赛学生泄露竞赛题目;
(三)未按要求向学生提供竞赛题目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和提交竞赛成绩的;
(五)擅自改变参赛学生竞赛成绩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3.省赛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是指参赛学生独立解决问题时:
(1)未经组织者许可,抄袭试卷;
(2)提前向参赛学生泄露竞赛题目;
(3)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罚的;
(四)未能制止体育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并继续聘用的
(五)擅自改变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或者分数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竞赛成绩的;
(7)不向主办单位报告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4.省级机构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组织者许可,抄袭试卷;
(2)竞赛组织者成员将竞赛题目提前泄露给参赛学生或省级赛区;
(三)擅自改变参赛学生竞赛成绩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组织者报告相关情况的。
5.主办单位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大赛命题人命题后辅导学生;
(2)大赛主办方任何成员将大赛题目提前泄露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三)擅自改变参赛学生竞赛成绩的;
(四)未按规定向主管单位报告竞赛成绩及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处罚
1.在省赛中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学生当年成绩,并从次年起禁止参赛两年。
2.在全国竞赛中,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学生当年成绩,并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五个科目竞赛中的任何一个。
3.有失职行为的体育场工作人员将立即失去监考资格,主办方将给予通报批评。
4.如有失职行为,主办方将立即撤销省赛负责人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5.发现省级赛区主办方集体违规,主办方要求省级赛区主管单位对赛区组织进行整顿。
6.上述1-5行为由相应主办单位记录,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7.主办单位任何成员(包括提案人)有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者,1.2.3,主办单位将取消当事人参赛资格。
8.对于主办单位集体失职的,主管单位除给予警告外,有权取消对主办单位的资金支持,收回其举办权。
9.对于有真实签名的基于事实的投诉,受理投诉的人必须受理并调查其真实性。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接受投诉的单位不会接受匿名和无根据的投诉。
10.被处罚方可以向上一级单位或主办单位提出申诉,主管单位为终局裁决单位。第二十九条主管单位每年向全国学术竞赛拨付专项活动补贴,经费专款专用。主办单位负责发放和使用,每年向主管单位报告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全国学会年度学科竞赛经费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摊派。参赛队伍和学生应缴纳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根据比赛成本核定。学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超标准收费。
第三十一条竞赛经费的所有预算和决算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三十二条任何省、市、自治区的实施单位,在征得竞赛主管部门同意后,都有义务和资格申请参加本条例确认的相关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申办报告必须在主办年前三年、不迟于当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组织者。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报告和承担计划。
第三十四条主办单位收到正式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后确定其主办权。
第三十五条选择承担单位应当主要考虑申请人的学术基础、组织能力和资金支持,还应当考虑承担地的地理分布。在同等条件下,尚未承担的省份优先承担。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部负责起草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制定和修改本条例的过程中,听取五大学科竞赛组织者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各学科竞赛的章程(章程)由主办学科竞赛的全国性学会制定,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后,由主办单位颁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