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商标使用,你还在迷茫吗?
你好,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
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和商标使用是同一个概念,即以各种方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说的商标使用并不是商标法规定的狭义上的使用,而是包括了不构成商标使用的使用,无论是否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作品名称使用,非商业使用和合理使用。
但现行《商标法》并没有界定什么是商标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只是举例指出,即《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的商标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中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该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哪些具体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使用,但并没有给出商标使用的一般定义。
如果一个标识的使用侵犯了另一个商标,两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会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个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从商标的功能来看,商标的存在是为了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具有独特的指向性。使用该标识构成侵权,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和流向将受到影响。如果标志的使用构成这种情况,则属于“商标使用”,也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