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

有的同志简单地认为广告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权和诉权都是告知的,所以在一些处罚决定书中经常看到这样的表述: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众所周知,行政复议权和诉权是否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实施行政复议权还是诉权的期限,取决于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对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告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既告知行政复议权,也告知诉权。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况。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权和诉权的实现方式,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复议前通知。所谓复议前,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才能行使行政复议权,而不是行政复议权和诉权可以同时使用。只有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后,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先告知当事人有行政复议的权利,不能增加“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表述。诉讼权利通知的特殊期限。关于行政诉权履行期限的规定,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有广告法和商标法做出了例外规定。《广告法》第四十八条在明确了当事人的复议权后,对诉权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复议权,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诉权: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适用《广告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是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适用《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时,对其诉讼权利和复议权利的告知不一致,应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