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母商标和文字商标的区别。

所谓文字商标,是指由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或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商标。通常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商标六要素组合的规定,仅由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构成的商标。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字或繁体字,不能使用异体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语和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可以组合使用。字母作为商标,是指拼音文字或音标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和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外文字母。原《商标法》将仅由字母组成的商标归类为文字商标,而2001新修订的《商标法》将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更加实用,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批商标注册申请。

数字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也是2001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一般来说,单个字母或数字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是无法注册的,因为它缺乏意义。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才能用作单词标记。

不同语言的单词或数字可以互相组合,单词的组合可以用有意义的词,也可以用没有任何意义的杜撰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