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解答》,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出版社,2065438+2002年5月1,甲、乙、丙、丁公司认可。

2012 1年5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经协商签订合同,约定四方* * *与甲公司共同出资对微波炉厂进行改造,并将该厂命名为宏达微波炉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200万元,其中:甲方以旧厂房作价65438万元,以红星牌微波炉商标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b:现金550万,微波炉生产技术优惠450万。丙方、丁方各以现金出资65,438+00万元;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甲方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12年5月5日,甲、乙、丙、乙三方均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出资及财产过户手续,但丁因资金困难提出退出。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200万元。2011 7月1日,工商登记注册的宏达公司正式成立。2012、1年8月10日,丙因其公司技术改造资金不足,提出撤回自己的出资,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经济损失各50万元。宏达公司股东会经研究,不同意C的请求。2012 165438+10月5日,A公司提出将其1/3的全部股份转让给e公司。

思考甲、乙、丙、丁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甲、乙、丙三方是否应该接受丁方的要求?

3.宏达公司股东会决议对丙方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4.如何应对甲方的要求?

回答:

(1)甲、乙、丙、丁四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现金、实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出资。两家公司对商标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投资不超过HTC注册资本的20%;宏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丁的撤资请求属于违约行为,但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可以接受丁的请求,丁应当赔偿甲、乙、丙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HTC的股东大会决议对C提出的要求是正确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因此甲方可以将其三分之一的股份转让给E..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甲方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B公司和C公司都表示不会购买甲方要转让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