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买卖适用的产品有哪些?
法律分析: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的保护经验,结合我国入世后的具体国情,以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名称给予法律保护是切实可行的。因此,2001修订的商标法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了商标法律保护的轨道,这也成为我国新商标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1.明确增加保护原产地名称权的规定,使保护原产地名称有法可依。
商标含有商品地理标志,且该商品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第十条第二款也间接规定了原产地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
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