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法有什么特点?
1,社会本位论
中国民法典自清末以来就有追求社会化的倾向。民国时期,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尤其是新三民主义,为民法的社会化价值追求奠定了理论基础。
2.西方民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民事习惯的进一步融合。
《大清民法草案》常被指责为盲目抄袭他国民法。相比之下,民国民法在总结清末变法修律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法律传统的选择更为理性。北洋政府时期,继承晚清传统,在政局动荡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地方民商事调查。
就立法而言,近代中国的民法主要是从西方民法移植过来的,但任何移植过来的法律都要经历本土化的过程,每一项制度都需要与附带的文化和社会背景逐步融合;就民法的现代化而言,不可能是西方民法原则与中国传统习俗在立法层面的简单结合,而必须经过长期的整合过程才能实现。
扩展数据:
社会本位精神在现代民法典中的体现
1,维护公序良俗。
“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第72条);“适用于民事的习惯,限于不违反公序良俗者”(第二条);“如果法人的目的或其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习惯,法院可应主管官员、检察官或有关方面的请求,宣布解散”(第36条)。
2、为防止财产所有人滥用所有权,对他人或社会利益造成损害,限制所有权。
所有权必须"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行使(第765条);至于土地所有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外,在其受益范围内和土地之上、之下。”如果他人的干涉不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则不得排除”(第773条);关于相邻权的第774至800条或其他规定也旨在限制绝对所有权的行使。
3.限制契约自由。
“如果法律行为利用他人的急迫、轻率或缺乏经验,使之成为财产支付或支付的协议,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少其支付”(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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