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会使用报表,报表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行业。一听到报告,就延缓了懒癌的复发。以下是我整理的外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样本,仅供参考。让我们看一看。
外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1县政府:
20xx年烤烟移栽结束,县里组织对100多亩连片烟叶起垄面积进行了统一审核验收,每亩补助费用50元。由于烟草系统资金不足,县烟草公司只能兑现除古庄店乡、袁店乡外的10植烟乡的补贴,县里要解决符合要求的烟田机械化起垄补贴。两乡验收面积分别为1.997.5亩和3781.2亩,每亩补助288935元50元。此外,我县杨光镇1.200亩烟叶片和袁店乡1000亩烟叶片被南阳市确定为市级烟叶核心示范区,均按要求建立。在冬前深耕、春季旋耕和烟田移栽起垄过程中,每亩投入100多元,而县里每亩只补贴50元。因乡经费困难,特申请从县里向广东调拨10万元。县烟草行业领导小组要求:一是由县烟草公司、烟棉办组织对烟田起垄情况进行实地测量验收,并登记备查;二是乡烟办、烟站组织村户对烟田起垄面积进行公示,确保数据真实无争议;三是乡烟办、烟站会同财政所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收款人本人签字确认,并保留拖拉机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等原始资料,确保发放及时准确。
以上两项烟田机耕起垄补贴资金需要388935元,需要从县烟叶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特此报告
我在此传达
敬礼!
申请人:xx
Xx,xx,XX,XX
2 .各外贸企业及相关单位外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xx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16]16号)和《黑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经[2016]54号),为做好20xx年中央财政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对我市实施中央“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参与“龙江丝绸之路带”建设和俄罗斯合作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坚持科学论证的原则
在项目初审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评估意见。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方式、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管理等内容在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均可申报。项目审核和资金审批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办理。
(4)坚持规范性和有效性原则。
有序受理项目,规范项目审核,符合标准和规定,有效支持项目发展。
第二,支持方向
(一)鼓励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焦点:
中小企业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主要包括:海外展会、海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产品认证、海外专利申请等。
2.项目时间:20xx年6月65438+10月1至8月30日项目实施。
(二)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创新。
1,支持的内容
(1)外向型经济园区建设。包括开发区、园区、海外园区。重点支持外向型企业数量多、外向度大的俄罗斯境内外园区建设。支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软硬件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等。
(2)港口通道建设。支持改善口岸通关环境和通关能力。重点支持进出境货物量大、进出境人数多的口岸建设。配套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
(3)外经贸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对外经贸促进活动,实施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对外经贸领域人才培训,优化和改善贸易投资合作服务环境。重点支持改善驻外办事处服务环境。
(4)外向型地方特色产品生产企业传承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挖掘、传承和开发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地方特色项目,推动地方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支持内容包括关键技术的改造升级和自主品牌的培育。
2.支持重点:推进外贸产品创新、R&D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支持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品牌产品推广,积极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完善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鼓励外贸发展方式创新,培育新兴业态和竞争新优势,提高外贸发展质量和效益。
3.项目时间:项目实施期限为20xx年10月10日至20xx年8月30日。对于在此期间已获得类似财政支持的项目,按照新发生的支出计算实际支出,不重复支持政策。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建设。
1.支持的内容:
支持省政府《促进黑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xx]22号)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物流仓储和人才培训项目;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的产业发展,改善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和监管环境。配套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培训费等。
2.支持要点:
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仓”、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和模式,为企业以B2B方式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提高便利化水平,扩大服务覆盖面。
3.项目时间:项目实施期限为20xx年10月10日至20xx年8月30日。对于在此期间已获得类似财政支持的项目,按照新发生的支出计算实际支出,不重复支持政策。
(四)支持对外经贸协调发展。
1.支持内容:鼓励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发展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项目。支持的内容是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采购。
2.支持重点:支持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龙江丝绸之路带”战略和对俄合作中心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国际贸易走廊建设和通关便利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3.项目时间:项目实施期限为20xx年10月10日至20xx年8月30日。对于该期间同类基金支持的项目,按照新发生的支出计算实际支出。
第三,支持的方式
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以事后补贴的形式给予支持,其他项目以事后补贴和贷款贴息的形式给予支持。
四、项目申报
(1)申请条件
1.在哈尔滨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省市企业进出口额纳入我市海关统计。
2.近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偿还的财政资金。
3、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官方红头文件)。内容包括单位介绍、进出口情况、项目情况、费用支出、申请补贴资金数额等。;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4.每个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见申报指南,附件2)。
(三)申报方式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商务局相关处室进行受理。支持方向(一)项目,报市商务局外贸处,联系人:王明婷,电话:86776381;支持方向(二)项目,报市商务局外贸处,联系人:安鹏,电话:86776341;支持方向(三)项目,报市商务局俄罗斯促进办公室,联系人:董新宇,电话:86772004。支持方向(四)项目,报市商务局俄罗斯促进办公室,联系人:李阳,电话:86772004。
(四)备案时间
项目提交截止时间为20xx 65438+2月30日,逾期不受理。
动词 (verb的缩写)项目审查
聘请第三方中介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不及物动词项目管理
(一)如实申报。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按规定使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接收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
(三)监督检查。市商务局负责对已拨付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市商务局,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商务局检查核实后,形成汇总报告,会同市财政局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
(4)数据管理。相关企业应妥善保管企业项目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申报和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七。责任监督
(一)建立资金审核和发放责任制。商务局实行以业务处室为主体的审计层级负责制,提出审计和资金支持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审定,按程序拨付。
(2)加强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评估和拨付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xx
Xx,xx,XX,XX
展开:
文件发布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65 438+04]36号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整合外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 对2010发布的《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相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顺利衔接,本办法实施前资金申请已按原办法上报财政部、商务部且相关审核和资金拨付尚未完成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前完成相关工作;本办法实施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到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原办法,相关工作可在2014 12 31之前完成。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和商业部
2065年4月9日438+04
文件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提高外经贸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外部需求,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2)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协调,有利于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和财政部将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关重点项目数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财政支持重点,编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数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部门(机构)或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其他外经贸发展薄弱地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2)促进贸易结构优化,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有序发展。
(四)鼓励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短缺资源产品的扩产。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合作环境优化。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子项,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使用方向,采用因素法分配。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使用方向,包括:承担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用项目法与要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在当地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其他用户采用因子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方向,其中:处于探索阶段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使用方向,采用项目方式拨付资金;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拨付资金;其他用户采用因子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方向,采用项目法分配。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使用方向,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的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的事项和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其他用户采用因子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因素法资金分配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平衡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往年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的权重,从而计算和安排资金。
第九条项目法主要采用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资本金投入、事后补偿、清算前预拨等方式。,支持通过合规性审核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和招标方式开展约定业务的委托单位和合作单位。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和预算安排,制定并下达外经贸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相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者合作协议已经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者已经核准或者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已经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偿还的财政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和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采用项目法拨付的资金,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2)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将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通过审查的项目(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示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专项转移支付转入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转入中央本级当期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实施企业和单位。
第十四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后,财政部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工作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和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用因素法向下级财政部门分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转入中央的资金,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用于中央部门自身的工作经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八条财政部、商务部对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有关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使用和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1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65438+)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8]211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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