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外,我国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法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界定为两类商标,一类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另一类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两种方式: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一是该驰名商标以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方式被他人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第二,这种使用容易引起混淆或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可以概括为:1。我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以注册为原则的,所以普通的未注册商标是不能受商标法保护的,除了驰名商标,即使是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商标法保护。2.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来说,如果对方注册是出于恶意,则不受5年的限制。驰名商标在中国不需要注册,主张权利也没有时间限制。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主管机关必须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情形。4.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标或者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时,将禁止使用明确列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从而加重了残疾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