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现在经常出现商标侵权的案件,一般都是通过法院解决。谁侵权,谁就要支付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那么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呢?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损害赔偿数额和期限如何计算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商标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可以按照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也可以主张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除成本和税收以外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害人有选择的权利。?这份《批复》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失效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已经过去十年,面对大量新的诉讼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很难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了,但在诉讼实践中却远非如此,其难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如何界定侵权人进行侵权和利润核算?侵权获利?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亟待解决。首先是利润的确定。?利润?它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减去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减去销售成本)、营业利润(销售利润减去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税后利润(扣除营业利润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回复是什么样的利润呢?“回复”解释?侵权获利?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是如何界定的,是否包含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常见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后的全部利润分成三份。其次,销售数量的确定。如何处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产品,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1,库存。因为存货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所以不应计入销售总额。如果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货,可以购买;否则就毁了。2.寄售、经销过程中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寄售产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虽然对专有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作为存货处理。发行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并已实质性进入流通领域,对权利产品的销售市场构成现实威胁,应计入总销售额。3.退回的侵权产品。由于产品质量的其他原因,退回的侵权产品应作为库存处理。许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的赔偿应受专利侵权赔偿方法的启发,赔偿金额应以不低于商标使用费为准。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增加了另一种方法,但也要注意一些问题。许可的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商标许可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和期限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侵权灾难发生时,权利人并不总是以某种方式许可其商标。如果不是,可以选择一个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吗?如果选择了通用许可,还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独占许可吗?另外,许可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以市场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都是不公平的。根据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大部分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的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士设计的,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这个费用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比较客观。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的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他人使用的商标数量。将商标设计费平均后,验证每个商标的价值,然后将商标价值乘以他人非法使用的商标总数作为侵权赔偿。使用商标设计费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由于每个案件涉及的商标设计费金额不同,可能导致核算后的赔偿金额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制定普世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是当事人自愿约定的金额,代表与委托人相同的价值,存在差异是合理的、正常的。当然,这也导致了这种计算方法的局限性。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商品和服务的地理范围比例,可以看出侵权的事实面积,计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的份额。如果知道某商标专用权人在该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如果国际广告业调查统计确认的广告费用一般能给其商品和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法院就可以计算出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这种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侵权人收益的估算,这可能也是法官面临的最大麻烦。如果案件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广告投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收益率确实是个难题。用无形资产评估核定侵权赔偿金额。世界各国都有比较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世界驰名商标大多是有价值的。而我国对商标价值的评估主要基于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转让,没有进行价值评估;价值主要由转让方和转让方自己决定。为此,有人认为,如果被侵权人提交了商标评估价值标准,可以直接计算确定侵权赔偿金额;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所有人整体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入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固定收费等项目;商标价值的最终评估代表了正常转让和许可的价值。法官在使用这个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实商标侵权人使用他人商标生产的产品数量,扣除成本和税费后,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商标尚未评估,或者现有材料已无法评估,法官可以使用合同约定的转让费或者许可费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来判断赔偿数额,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时间不长,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比较滞后和无奈。特别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录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必须及时公正地审结诉讼纠纷。因此,在其他赔偿计算方法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官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的判断。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之一,佛山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主审法官霍曾说?法院的大部分工作实际上是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比如,除了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侵权行为的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等因素外,法官还要考虑被侵权人的时间、地域、商标的知名程度、市场占有率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参考阅读:商标侵权赔偿标准这意味着赔偿金额最灵活的判断是最困难的,也需要法官谨慎果断。此时,审判长的诉讼实践、商标专业知识的水平、对不同案由引发的纠纷法律关系的辨析、对判决结果的对错和社会公众的认知,都在影响着案件的判决。毫无疑问,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他不是机械地照搬法律。只有不断注意对诉讼实践中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 * * *的规律,才能避免法律缺陷,使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可以自由判断?对侵权人进行司法惩罚,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灵活实用的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