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制度是什么?
1,绝对情况。注册商标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此外,“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是商标无效的一个原因。
2.相对情况。商标权与在先取得的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具体包括:相同或近似、不同或相异的商标都是抄袭、模仿、翻译驰名商标。恶意注册他人商标、地理标志误导、商标注册申请雷同、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恶意抢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其无效,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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