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执照的利与弊。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证明,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坏处。相反,存在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而应当取得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370号的规定予以查处。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登记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不得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或做广告,银行不得开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三条对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证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的;

(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可以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活动;

(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还应当由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品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行查处。但是,不得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众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明知或者应知是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众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储存、仓储等条件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